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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3- 08- 01 10: 18: 10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政府 字体:[ ]

    为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包括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的办学者。

二、社会力量举办教学机构,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任何教育机构和个人不得面向全日制在校生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补习班、超常班、培训班。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及其他带有宗教性质的各类培训班。

三、严格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市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分别对批准设立的各类办学机构发放由教育部、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各类办学机构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年检或年审,时间定为每年的2月1日——3月31日。各类办学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底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审批机关负责进行年检或年审。未准时参加年检或年审的办学机构,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五、经批准开办的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持《办学许可证》到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 办学机构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申报收费标准。经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按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专用票据,实行专储存管。

七、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招生广告的管理和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报经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切户外、印刷品类招生广告(简章),经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登记后才可发布。

八、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九、凡是存在虚假广告现象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必须立即自行予以清除,消除不良影响。否则,一经查获,教育、劳动、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将予严肃处理。

十、加强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管理。办学机构必须按教学计划开设课程,在招生前如实上报招生计划,明确招生对象、人数及培训内容等,决不可瞒上欺下,弄虚作假,更不允许以欺骗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

十一、社会力量未经审批举办各类办学机构的,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10日内,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符合举办条件的,给予审批,发给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违期不申报的,一律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举办者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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