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原水电供区开展尾欠电费催收等工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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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两改一同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市原水电供区开展尾欠电费催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水电供区拖欠电费的用户务必在2003年1月10日之前交清所欠电费,原水电供区责任收费人员应加强电费催收工作,按时上交所收电费,并要及时同供电部门办理好电费的移交手续。 二、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停止供电。责任收费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侵占电费,违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原水电供区由个人投入用于送变电设施建设的资金,有关部门正在审查核实之中,将根据送变电设施的使用年限及投资回收情况等方面因素予以综合考虑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资产未得到补偿为由而阻挠供电部门按计划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对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尾欠电费催收等工作按期完成。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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