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4/2008-88087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08-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全市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水产站、渔业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实效,我局结合我市渔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瑞安市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瑞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市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治理事故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协同体系,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增强渔民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避免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明显遏制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三、专项行动内容及整治措施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渔业安全事故分析,结合本市渔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是:“渔船违章搭客现象、‘四小证’‘职务船员证书’借证、不齐冒用现象及救生筏不规范安装问题”三个方面。 (一)渔船违章搭客现象。由于2007年底北麂乡发生过一起违章搭客25人的事件,所以将整治重点放在北麂和北龙两个渔业乡上。而对此现象的处罚额度也将上升到2000-20000元。对“三无”渔船违章搭客现象的处理,严格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明确的“农业(渔政)部门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的规定执行。 (二)“四小证”“职务船员证书”借证、不齐现象。这种现象在渔船上普遍存在。更有甚者船员根本不配备‘四小证’,东山渔船签证检查中队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查获一艘渔船,船员12人均未配备‘四小证’。对此现象处罚额度将上调,每缺少一本证书处以罚款500元以上,并禁止该渔船离港。对情况严重的渔船将实行重罚。 (三)救生筏不规范安装问题。省执法总队最近一次对瑞安籍渔船的检查结果表明被检船只救生筏安装全部不规范。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将对此现象做如下整治:第一,新的救生筏必须持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旧的救生筏必须持有救生筏检修站签发的检修证明书。第二,救生筏有效使用期要标注明确、醒目,并在救生筏筒体上喷注船名号。第三,救生筏上船安装后应解除包扎带。第四,救生筏周围及上面不准堆放任何其它物品。第五,救生筏正确安装后不准再有其它绳索捆绑。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17日—1月24日) 由各个水产站、渔业公司对本单位的渔船开展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改阶段(2008年1月24日—2月1日) 此次行动将分三个检查组 第一组:整治北麂、北龙的违章搭客现象 第二组:对飞云江内的渔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组:对港口、码头的渔船、休闲渔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2月13日—3月3日 ) 我局将对此次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