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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5-04-03 | 公开方式 |
《瑞安市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
公 示 经研究,现将《瑞安市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日,共3天,如有意见请联系电话65890629,联系人:吴科长。 瑞安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瑞安市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 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旧城改造管理,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逐步实施旧城改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指旧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自愿要求房屋拆建的旧城改造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旧城范围内实施的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所涉及的房屋拆建、补偿、安置及建设管理。 第三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尊重被拆建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以城乡有关规划为指导,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改造方式,鼓励旧城区团块、成片实施改造。 第四条 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指导、协调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有关工作。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作为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实施单位以及改造协议签订主体,统一承担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工作,并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审计、文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抓好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二章 改造项目 第六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由改造范围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旧城办初审。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必须要符合瑞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二)改造项目涉及的拆建用地要相对独立,其建筑物土地、房产权属基本清晰,毗邻土地可为已建成项目、既定(规划)道路、河道或其它可独立分割地块。 (三)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需达到6亩以上,且涉及住户100户以上(住宅户数以房产权证为准)。 (四)需提供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改造项目策划书,以及拆建范围内全体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改造申请书。 第七条 改造实施单位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等产权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改造地块的有关规划设计条件,对有条件改造的区块,经市旧城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启动。拟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的,由市旧城办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查,明确处置补偿意见后再予以启动实施。 第八条 改造实施单位根据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安置补偿方案,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全体改造房屋产权人表决,得到95%以上拆建产权人同意的视为通过房屋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再经市旧城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改造实施单位起草制订房屋改造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率100%后视为安置补偿协议有效,方可实施该改造项目的房屋拆除和工程建设。 第九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要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拆建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绿化等要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居民自愿式改造的特点,简化项目审批、验收程序。 第十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策划书编制等前期经费,由改造实施单位先行垫付,项目启动建设后,将前期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拟房屋改造产权人自筹或改造实施单位融资的方式解决,改造项目安置后的多余建筑面积归改造实施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改造项目拆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方式,由拟房屋改造产权人在签订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收回国有土地的书面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依法收回。改造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收缴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报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用地以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给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其中拟改造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其安置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可保留国有土地出让性质;超出的安置面积,以国有划拨方式予以供地。 第十三条 旧城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建成后,由改造实施单位负责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和用地复核验收,待验收通过后,再凭经市旧城办审定的安置户名单、安置定位、安置面积等资料以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完税证明,向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予以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 补偿及安置 第十四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根据不同安置性质、拆迁安置比率,予以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其中住宅的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拆建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1︰1.2—1︰1.5确定;商业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拆建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1︰1比率确定;办公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拆建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1︰1.2比率确定。 第十五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的安置房价格,未超过原改造房屋安置比例面积的,原则上以建设成本价收取;超出安置比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十六条 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被拆建房屋原则上按照建筑重置价格,由改造实施单位负责出资补偿,项目启动建设后,将补偿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安置房建设期间,原房屋的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等补偿等由原拆建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协议有关内容,如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义务,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旧城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范围内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拆建安置补偿,要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旧城办报市政府另行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旧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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