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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场监管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卓有成效地推进工作开展。2014年以来,我局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学习宣传,并按照《目录与指南》的体系框架,由近及远地梳理了主要政府信息内容。 (一)在局注册大厅和办公室分别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为公众提供公共查阅、资料索取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服务; (二)利用我局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重点公开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确定专职和兼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工作; (四)设立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所(分局)、各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将这项工作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紧密结合。还专门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例》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了督促通报,确保系统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综观2014年瑞安市市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的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开展顺利。据统计, 至,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444 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2014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 217条。主要包括执法依据与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救济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事管理、廉政建设、举报投诉、统计报告等12大类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中有以下特点: (一)双重渠道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信息,我局大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渠道,开通了新版门户网站,完善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对下设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网上查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报告等20多个子栏目设置专人维护、更新,并开辟了网上企业注册等网上办事栏目,作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平台。继续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工作,方便群众通过已设立的受理点终端查询相关的信息公开内容,并将基层所(分局)的受理点在网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在公开过程中,我局十分重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做到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联动媒体扩大信息公开影响。为扩大信息公开的影响效果,我局十分注意围绕工作重心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全年在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中国工商报、温州都市报、市场导报、瑞安日报等各类级媒体共发表报道338篇。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为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行,我局开通投诉监督电话、设立网上投诉局长信箱,并落实专人处理,实行限时办结,结进行定期通报。还组织行风(效能)监督员暗访,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监督卡和监督意见表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业务的特点,我局对在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注册企业的登记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九楼企业档案管理中心,由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具体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对市市场监管局其他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本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我局对所有依申请公开项目未收取费用。本年度的收费情况: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亟待改进方面 一是交流渠道有待进一步开拓。叶建松工作室的品牌效应有待进一步增强,为企业和群众敞开咨询和交流大门。门户网站在线交流功能尚在建设,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渠道不够丰富。目前我局已经参与到瑞安广播电台、瑞安电视台的局长在线栏目,为实现公众之间和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高信息开放程度创造了条件。 二是门户网站改版后英文版面尚未跟进。我局门户网站进行改版后,完善了本局概况信息、组织功能、法律法规、联系方式等内容,但尚未实现英文版内容同步进行。 三是信息公开工作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2015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组织系统内相互交流、探讨,切实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我局掌握的信息数据大多数与企业关系密切,许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目前国家对此类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范围尚缺乏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确保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与监督政府部门运作情况权力的同时又保证国家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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