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瑞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2.2市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卫生应急日常管理,依法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市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病能力。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督促非星级饭店落实防控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支持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及时封锁市指挥部指定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传播者。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运送应急处理物资的车辆及时到位。 市风景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温州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按相关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市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杀工作。 国检瑞安办事处:做好口岸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协助市级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预防保健意识和能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积极组织改水、改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实现污水、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2.3专家咨询机构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精神卫生、卫生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卫生计生局确定,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1-3支应急小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对疫情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价、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国检瑞安办事处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详见附件)。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1.预警信息收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作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2.预警级别划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预警级别确定。一般预警由市指挥部提出,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较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温州市政府确定;重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政府确定;特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或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级别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市政府确定对外发布内容;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5.预警解除。预警的解除由原预警级别确定机构决定,由市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解除警报信息。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责任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市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温州市卫计委报告。 5.1.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1.4报告范围和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 5.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3指挥协调 1.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接受国家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指挥部应接受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镇街要服从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市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镇街要服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指挥部的调度。 5.4应急措施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市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实验室检测应建立本市易发的流感、麻疹、艾滋病、乙脑、霍乱、鼠疫、肺炭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病原的定点快速诊断实验室,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向上级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报温州市政府决定,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市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各镇街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交通工具上发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市卫生计生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6.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街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10.督查与指导。市指挥部对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进行发布与通报。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4.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5.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 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计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温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温州市政府或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温州市卫计委报告。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 6.2抚恤和补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合理的工作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应由政府负担的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7.2物资保障 1.建立市级常规储备库及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市级常规储备库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医药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市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市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2.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参照温州市储备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3.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7.3通信保障 相关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要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通讯设备、设施,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7.4交通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交警、海事、港航等单位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必要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实行交通管制,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7.5应急演练 市卫生计生局每两年至少要牵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3年修订1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 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