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暴力或恐怖事件; 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4.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6.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7.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8.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9.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0.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11.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2.2 市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改局:协助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必要时组织武警等有关力量,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的车辆,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生活困难伤病员的救助。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同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亟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动、组织、协调区域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助市级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2.3 专家组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市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紧急救援中心。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救援、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组建1-2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卫生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专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采供血机构等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50人以上,或死亡6人以上(含6人); (2)跨省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31-50人(含50人),或死亡4-5人(含5人); (2)跨地市级区域的较大事故; (3)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数11-30人(含30人),或死亡3人以下(含3人); (2)省、温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5-10人(含10人),无人员死亡; (2)市卫生计生局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1.IV级(一般)响应行动。市卫生计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卫生计生局定期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温州市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III级(较大)响应行动。市卫生计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请示启动温州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瑞安市级预案;在温州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卫生计生局定期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温州市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响应行动。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有关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省政府或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市卫生计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现场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 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于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3.3.3 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计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站点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计生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局要在1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市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温州市卫计委。 4 后期处置 4.1 评估分析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 4.2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3 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 应急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完善我市急救网络的建设,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应急队伍 市卫生计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医护人员不少于3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市卫生计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5.4 物资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站点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应急演练 市卫生计生局每两年至少要牵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3年修订1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存在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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