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7- 27 10: 51: 1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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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宣传、卫生计生、财政、商务、教育、科技、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农林、质监、环保、市政园林、安监、风景旅游、发改、爱卫会、商品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可根据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调整。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市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

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2.2市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部署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制订和修订《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及时封锁指挥部指定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督促非星级饭店落实防控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负责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支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卫生计生局做好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运送应急处理物资的车辆及时到位。

市风景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市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市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温州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做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按相关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市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环境消毒工作。

国检瑞安办事处:做好口岸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辖区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配合协助市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预防保健意识和能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积极组织改水、改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实现污水、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2.2.3专家咨询机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2.3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一)医疗救援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市疾控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三)监测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对各医疗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局和温州市疾控中心报告。市卫生计生局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报告。

3.2预警

(一)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实行红色(级)、橙色(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

红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二)预警级别确定。

蓝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并报告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温州市政府确定;橙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政府确定;红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或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预警级别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市政府确定对外发布内容;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渠道广泛发布。

(四)预警解除。

预警的解除由原确定机构决定,由市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解除警报信息。

4 应急响应

4.1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符合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级)、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级)、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级)、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

4.2分级反应程序

(一)重大或特大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应接受温州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部门、镇街要服从温州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的调度。

(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各部门、镇街要服从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的调度。

4.3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疫情达到蓝色预警(级)及以上级别时,市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

4.4疫情控制

(一)疫情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市卫生计生局在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报告。

(二)评估。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

(三)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疾控中心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等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局和温州市疾控中心。

四)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市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疾控中心负责。

(五)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消毒处理。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七)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5医疗救治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市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控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会诊认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由市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由市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会诊工作。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他必备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市疾控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市疾控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4.6 应急结束

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可以终止应急反应。符合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报请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计委报告。

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报请温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温州市政府或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温州市卫计委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重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传染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卫计委。

5.2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3补偿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专款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6.2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市公安局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3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4技术保障

科技、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6.5物资保障

商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6人员保障

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演练

市卫生计生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原则上3年修订1次。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7.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附件:瑞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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