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6-2042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房地产
  • 文号:
  • 瑞政办〔2016〕14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09-14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6-0036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 10:46:40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瑞安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建厅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瑞安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及市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补偿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安置:

(一)瑞安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及市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补偿项目的安置对象已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已拆除或已腾空并经过验收认可。

三、安置方式

在原有货币安置、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房票安置方式。瑞安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及市重点工程建设征收补偿项目应将房票安置作为一种房屋安置补偿方式,提供给安置对象选择。

安置对象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使用房票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存量商品房或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房源,由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向房源单位支付房票约定价值的购房款。

四、房票安置房源的确定

(一)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本市范围内政府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在安置完毕后有多余房源的,安置房房源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房源单位)应将多余安置房清单(含项目名称、幢号、单元号、室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交易方式等内容)报送市住建局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政府建设的安置房销售价格应报市国资办审核同意。

(二)存量商品房。

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存量商品房房源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方式采集。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存量商品房房源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条件:

1.商品房项目相关销售审批资料齐全,主体工程已结顶,工程建设有序、交房时间明确;

2.商品房项目没有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相关要求;

3.商品房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可享受的价格优惠条件和优惠幅度公开;

4.其他必要条件。

五、房票安置房源库管理

(一)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安置房源库,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安置房房源和存量商品房房源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开

(二)房票安置房源库实施动态监管,已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如出现已销售、已安置或抵押、被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况,市住建局应及时更新房票安置房源库相关信息。

六、房票面值构成

房票面值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房屋重置成新价(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为准)、临时过渡安置款、按期签约与搬迁奖励款、房票安置奖励款等部分构成。

房票安置奖励款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或房屋重置成新价的30%,具体幅度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具体项目的房票面值构成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七、安置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安置对象按照项目安置方案规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领房票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对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二)出具房票。项目实施单位将房票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对象信息、房票面值构成、安置补偿总额)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安置对象出具房票。

(三)购房。安置对象使用房票购买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并与房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八、房票使用规定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范围仅限于安置对象购买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含购买该房源同时所购买的停车位或停车库)时用于抵扣房款,不得套现,不得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换)和抵押(包括质押)。

(二)在确保安置对象家庭已满足居住需要(即安置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名下已自有住房,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出具房票时把关)的前提下,安置对象可以使用房票购买非住宅房源。

(三)安置对象凭房票所购买的房屋(含停车位或停车库)成交总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0%,房票未使用部分价款(房票面值的10%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安置对象。房票购买房屋的总价高于房票面值的部分由被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四)房票损毁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可予以重新更换;房票遗失的,安置对象登报声明作废无异议后,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补办。

(五)房票自开具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为2年,安置对象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续期(续期使用期限最多为2年,续期期满后不再办理再续期),也可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收回注销,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转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房票购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的,不计算利息。房票自开具之日起至使用房票购房超过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以上部分的时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安置对象与房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到项目实施单位结算利息。

九、房票资金结算

(一)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安置房房源单位凭房屋买卖合同、房票、房屋交付凭证到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房票资金结算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房屋交付凭证到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房票资金结算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承诺的返还比例进行房票资金结算。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安置房房源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房票资金结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票资金结算金额划转到安置房房源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十、其他规定

(一)各项目实施主体、安置房房源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与安置对象串通套取房票结算资金,对违反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符合本办法房票安置房源条件要求的其他多余安置房房源,可参照本办法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具体实施细则由多余安置房房源单位与市住建局协商确定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房票式样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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