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9-27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瑞政办〔2016〕189号)政策解读 |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5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包括瑞安等59个县(市、区)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研究部署试点工作。2016年9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1号),明确由人行瑞安市支行牵头、市财政配合,研究制订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起草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浙江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瑞政办〔2016〕16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出台《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二、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一次性风险补偿;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列入一般准备。 三、风险补偿资金是如何补偿的? (一)年度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以上年全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0.3%予以风险补偿。 (二)原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一次性风险补偿:按2015年末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际余额的0.05%予以风险补偿。 四、风险补偿资金如何申报? 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提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市金融办会同人行瑞安市支行等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的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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