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2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9-27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瑞政办〔2016〕190号)解读 |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5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包括瑞安等59个县(市、区)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研究部署试点工作。2016年9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1号),明确由人行瑞安市支行牵头研究制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根据会议纪要布置,起草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浙江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瑞政办〔2016〕16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出台《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 二、什么是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哪些人群?对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有哪些规定?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象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农民住房财产权评估价值。贷款利率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否建立风险缓释机制? 市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89号)执行。 五、《实施办法》对农民住房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鼓励通过贷款重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逐步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偿还贷款本息为止。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或由房屋所在经济组织成员购置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 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