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4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瑞政办[2017]35号) |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瑞政办[2017]35号) 背景:2016年12月,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要求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认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我省“十三五”期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市结合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政策文本,于2017年2月初拟定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文本,并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于3月31日印发了《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瑞政办〔2017〕35号)。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解读一:低收入农户界定 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户。 解读二: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按照2017年低保标准测算,年人均收入低于10422元的家庭,即符合低保边缘户的条件。 解读三:低收入农户总量确定 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3%以下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 解读四:认定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按原定程序进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而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 解读五:动态管理 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市农办(扶贫办)和市民政局会相互配合,每年对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复核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