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瑞安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政策解读(瑞政办[2017]58号)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出台《瑞安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本。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指导我市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精神,我局代为拟就《瑞安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稿。 二、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第五条第六款“全省原则上同意按照本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发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规定,起草了本文稿。 《2017年度瑞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以及《温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与我市教育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反复认真探讨、整理,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终梳理了货物类28大项、工程类1大项、服务类6大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主要内容 在参考省级和温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我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主要由五部分内容:一是2017年度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含),工程类50万元(含);二是2017年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及其他工程项目80万元(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数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文公布(根据我市实际,应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牵头);三是2017年度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四是2017年度我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五是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主要变化内容 1.与往年相比变化有:一是公开招标标准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变化,往年由我市财政部门审批,今年浙政办发〔2017〕167号文件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二是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较以前年度有所提高,前几年我市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含),今年拟提高到20万元(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前几年我市为50万元(含),今年拟提高到80万元。 2.与省发文件相比变化有:一是省文件规定县级政府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原则上定为5万元(含),我市拟提高到20万元(含),依据为近几年来温州市及其他周边县市采购限额标准均为20万元(含),今年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页要求各县市能提高到20万元(含),使温州全市相统一;二是参照温州市及周边县市做法,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除纳入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项目外,采购预算金额拟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执行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自行采购;三是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内容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适当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