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6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企业降本减负新政二十条》政策解读 |
(一)制订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减负长效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特制订出台《瑞安市企业降本减负新二十条》。 (二)主要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等规定,结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降本减负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6〕26号),以及我市降本减负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订出台该文本。 (三)主要内容:该文本以省级文件为蓝本,采取条款式,共20条,涉及税费、技术创新、物流运输、电力、社保,融资等方面企业成本。在执行落实省级减负政策的基础上,新增或修改部分条款: 一是在“停止一批涉企收费”中,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由此产生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地税局负责安排落实。 二是在“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中,明确了我市具体政策,即“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购置款的10%重复享受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三是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明确了我市具体政策,即“2017年A类企业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当年申报缴纳数减征70%,B类企业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当年申报数每平方米减征3元,减免幅度一年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