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19476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7-10-17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政 策 解 读
发布日期: 2017- 10- 26 09: 52: 2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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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包括瑞安等59个县(市、区)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12月市政府制订出台《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瑞政办〔2016〕189号),明确“对银行机构2016年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0.3%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2015年末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际余额予以0.05%风险补偿”,该办法适用于国家试点期间。今年3月31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银发〔2017〕70号),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将风险补偿资金的性质由奖励性改为补偿性。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出台《办法》有哪些政策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根据《办法》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农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且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住房出现腾空困难、无法安置的,市风险补偿金可以拨付一定的货币安置周转金给贷款人,用于借款人腾空后购租房安身;

(二)抵押农房经司法拍卖后已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70%补偿给贷款人(2017年1月1日之前已处置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因借款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依法经市法院裁定程序终结又恢复执行后,抵押农房经拍卖不成功的,市风险补偿金参照变卖价格全额补偿给贷款人。

四、风险补偿资金是如何进行申报的?

(一)申请货币安置周转金的,贷款人应当填写《瑞安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报市法院和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

(二)申请补偿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的,于次年3月底前持《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金融办和人行瑞安市支行审核后,由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申请补偿的,贷款人应当持《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和《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金融办和人行瑞安市支行审核后,由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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