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6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瑞安市农业产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改革要求,将扶持涉农产业发展的包括产业化基金、渔业产业专项等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实施归并,整合为一个专项资金“农业产业扶持专项”,根据《农业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应当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因此,制定该管理办法,并切实将专项资金用于助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 本办法对拟扶持的项目具体环节和内容进行了分类归纳,共分为7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设施建设、产品安全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委托第三方监管支出。并按照项目实施环节的公益性程度不同,实行分档限率,纯公益性的予以100%补助,准公益性的予以60%-80%补助,竞争性(生产性)的予以40%补助。 (二)投资额的核定 本办法对投资额的审定按实施单位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乡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决算。二是其他单位由乡镇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定,不再按实际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其他单位按核定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后,可以避免因对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审定的补助金额不同。 (三)扶持重点和预算控制 主管部门根本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起草具体的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应包括政策目标、扶持重点、扶持标准、扶持方式、建设要求、实施年限、资金规模等内容,报市农口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并根据联席的审议结果确定扶持重点和预算安排。 (四)流程设置 按照扶持政策实施的时序,设置流程如下:1、主管部门拟定扶持目标,起草具体扶持政策,报市农口部门联席会议审议;2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扶持政策,制定立项指南;3、乡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4、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立项;5、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6、乡镇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促和技术指导;7、乡镇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结论;8、乡镇审核拨款条件,通知财政部门拨款;9、财政部门按乡镇通知拨款。 (五)资金拨付 本办法对项目日常监管、验收、拨款条件的审核全部由乡镇负责,在验收通过并完成审价(评估)后,直接通知市财政局拨款,可以有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瑞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科室为瑞安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电话:0577-6582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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