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5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自2016年年初便开始着手起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草稿),期间先后召开了四次内部讨论会和两次邀请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讨论会,同时赴温州鹿城、瓯海、龙湾三大市区征收办进行考察与学习,并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了《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认定为合法,关系着是否给予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房屋征收手续,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未登记房屋认定介绍 (一)主要目标 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为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为瑞安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各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单位。 (四)内容介绍 《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共十五条,具体涉及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是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作了规定。 第四条至第六条是对认定主体、认定原则及认定条件作了规定。 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对认定程序、认定时限及依据、旧城区范围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是对未登记房屋当事人及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相关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有关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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