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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11-07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11- 07 10: 50: 53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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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挥好瑞安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我市制订出台了《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政务公开要求,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发文决定在2017-2019年实施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政策,实行竞争性分配。我市积极争取,编制上报《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并通过评审,被列为全省18个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县(市、区)之一。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我市每年将获得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专项财政资金1个亿,合计3个亿。根据《关于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县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17〕138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资金来源、使用原则、扶持对象、重点扶持项目范围、申报程序和附则等7方面内容共11条。

(一)总则

《暂行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 2017-2019 年每年下拨我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每年 1 亿元)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振兴实体经济财政资金。

(三)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捆绑、方向明确、讲究实效等原则。

(四)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明确了6种不适用情形。

(五)重点扶持项目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包括“机器换人”技改项目、重点工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及“两化融合”项目、企业培育项目、节能降耗及腾笼换鸟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明确了补助标准。

(六)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验收审核、审批、公示及兑现的程序和要求。

(七)附则

《暂行办法》实施、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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