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
《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 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15日 《瑞安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即将实施,《规则》是对《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本地化、具体化的贯彻,最大程度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规则》出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指示精神,坚持以防为主。实行气象灾害预警先导的防灾减灾机制就是坚持以防为主的具体体现,为防赢得了宝贵时间。 二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化发布制度,我市行政区划内的社会公众只认瑞安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其他地方或渠道(规则明确了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权威渠道)获取的预警信号均不适用。同时对预警发布的范围作了细化,乡镇(街道)为最小单元,有影响的区域要执行,无影响的区域不用执行。 三是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等5种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适用本规则,发布的其他预警信号则不适用。 四是对部门执行《规则》作了要求,如停课、误工、交通管制等还需各部门针对《规则》生效的5种红色预警信号制定进更加细化的方案和措施。 五是对社会公众在《规则》生效期间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压实,社会公众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下,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政府承担了无限的责任,部门竭尽了全力,作为社会公众我们应当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自觉而积极地参与灾害防御,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