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2548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7〕5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05-03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10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十条用地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3 10:18:42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十条用地政策》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十条用地政策


为全面支持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快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破除土地要素瓶颈制约,切实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号)、《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项目用地空间

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区域统筹发展趋势,通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局部修改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落实基础设施、公建配套等民生项目用地空间。

二、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需新建教育、医疗、养老、污水处理、保障用房、停车场等重要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按项目实施时序要求和实际需求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急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而我市无法满足的,通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预支用地指标的方式予以落实。农村村民建房,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灵活用好建设用地指标

2007年以来依法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已农转用的项目)至今尚未供地的,凡符合占用年度计划指标满2年且原地块可恢复耕种条件,由所属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盘活用地后,市政府可同意置换盘活批而未供指标,优先解决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给予专项全额保障,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零星拆后土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聚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也可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

四、强化闲置土地再利用

   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再利用闲置土地。具体利用方案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拆后土地利用

对可认定为建设用地的拆后土地,如由于近期无法确定利用方向或建设项目一时难以实施的拆后土地,根据区域环境和现有条件,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和利益关系,可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乡村旅游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的方式进行利用。对近远期规划暂时没有考虑,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以按“宜耕则耕”的原则,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后的耕地面积,涉及塘下镇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可以用于所在地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其他乡镇(街道)、功能区区域的,原则上30%用于全市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六、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支持因地制宜地再利用城镇低效用地,涉及的开发方式、供地手续办理、利益分配等具体政策,按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执行。

七、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当事人申请,国土、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权源合法(属于集体土地的,还需提交村委会证明),并经公告7天无异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原因导致无合法手续的用地,可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后,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没收的建(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作价,依法出售给土地权利取得人加以利用。其他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予以拆除。上述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已主动消除,不再进行处理(处罚)。用地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应予以处理(处罚)到位,确实因客观因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包括当事人出具相关承诺书),报市政府确认后,可暂时视为违法违章行为已消除先报批征收手续(包括农转用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八、完善地类认定标准

20091231日前确已实施建设,但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类别未确定为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证据,并会同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定,认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九、积极运用“坡地村镇”政策

按照“征转分离、分类管理、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生态型建设用地要求,鼓励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积极利用“坡地村镇”政策,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村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农村道路范围使用管理;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建设,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十、建立土地利用激励机制

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机制,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存量与增量3:1比例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其中涉及塘下镇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市政府奖励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以用于所在地建设用地项目;其他乡镇(街道)、功能区区域的,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30%用于全市统筹的建设用地项目。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