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的解读 |
一、调整背景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已不再适用,应相应作出调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瑞委发〔2009〕55号)文件要求,对《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瑞人口计生〔2013〕36号)作出调整。 二、具体调整事项 1、确认了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双农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双农双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可参照执行。 2、确认了全面两孩政策后的享受口径 对子女出生日期均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列入享受范围。已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家庭,选择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3、简化了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政策界定的表述。 4、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含退休)其配偶如果符合条件,可列入享受”的规定。 5、对一方或双方出国定居人员,又回国定居的人员享受利益导向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6、对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性质的界定作了明确规定。
解读单位: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李龙云 联系电话:0577-58906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