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 ||||||||||||||||||||||||||||||||||||||||||||||||||||||||||||||||||||||||||||||||||||||||||||
|
||||||||||||||||||||||||||||||||||||||||||||||||||||||||||||||||||||||||||||||||||||||||||||
瑞政告〔2017〕27号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类分区限养。全市划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主城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为重点限养区,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二、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免疫登记备案擅自养犬。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市畜牧兽医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的《宠物免疫证》。发现隐藏、拒绝给犬类免疫,窃取、伪造、冒名使用免疫证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上午7:00至晚上7:00之间不得外出遛狗; (二)不得携带任何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类(未免疫、无证)。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送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五、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对逾期不做处理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犬只作出强制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12345 市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6566950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66601829
附件:1.瑞安市狂犬病免疫点名单 2.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种目录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瑞安市狂犬病免疫点名单
附件2
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种目录
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以及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和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5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的大型犬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