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瑞政办〔2016〕119号)的解读 |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主动顺应新一轮产业革命趋势,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加速发展,激发实体经济新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使网络经济成为我市赶超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补助对象:在瑞安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没有被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及关联企业。具体补助对象为: (一)电商销售企业。主要指运用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传统工业企业等。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有进行线上交易的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主体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物流配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宣传推广、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网络运营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三、补助项目 (一)壮大网络经济主体 1.租金补助 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内租赁经营场地的网络经济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教育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以及社区电商服务设施、农村电商服务组织等,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以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为依据),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 要求: ①租金补助范围为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网络经济创业园区、楼宇,下同),包含网络经济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 ②网络经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奖励;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电商平台建设补助 由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医疗、金融、教育、行业数据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平台建设费用(含软件购置及开发、电脑信息设备购置等),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3.网络营业额奖励 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的认定以交易的流水为依据。对入驻阿里巴巴中国质造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鼓励网络经济集聚区建设 1.由第三方网络经济园区运营公司租赁工业厂房改造后再行出租,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温州市级示范园区的,其从厂房业主处租赁厂房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及再行租赁给网络经济应用企业及配套服务商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均全额奖励至网络经济园区运营主体。 2.对厂房与楼宇改造为网络经济园区、集聚区(楼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其改造费用给予30%的奖励(楼宇厂房租赁合同须在3年以上),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3.对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网络经济园区和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网络经济楼宇,且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 4.对园区内从事工商代理、税务代理、商标专利、食堂、咖啡、宿舍等经营、生活配套的服务商,根据其租用面积,按网络经济应用企业租金奖励相应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 5.对于专业市场应用电商通过温州市商务局考核认定的,给予市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商村的,对村所在乡镇(街道)按每村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至乡镇(街道),专项用于该乡镇(街道)电商村培育。 7.对乡镇(街道)、新区、产业园设立电商孵化中心(基地),面积超500平方米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完善产业基础配套 1.对在瑞安范围内正常使用的智能快递柜,经快递柜所在业主、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运营状态、台数、主机终端号,并给予签章证明的,给予每台一次性奖励6000元。主机出厂终端号严格要求一机一码,不得重复申报。前期建成且在正常使用但尚未领取奖励的也在申报范围。 2.对由我市农村电商服务网络运营企业建设,并有专人负责、运营正常的农村电商服务点,给予运营企业每个点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市级示范服务点另给予3000元奖励。 (四)人才培训 1.培训机构开展网络经济专业培训且参与省电商师职业技能评定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培训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企业高管参加由阿里巴巴、京东、唯品会、苏宁、国美、腾讯、一号店、当当等知名电商平台举办的,或经省商务厅、温州市商务局、瑞安市商务局认可的网络经济专业培训机构或专业培训院校举办的电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的50%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审查认可的电子商务培训及相关主题活动,给予场地租金奖励,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全年举办电商公益交流分享活动30场且总计参加人数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创新示范培育 1.对列入省级、温州市级创新示范试点项目并获得省级、温州市财政支持的,按照省级、温州市级财政奖励金额一次性给予1:1配套建设经费奖励,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 2.阿里巴巴瑞安产业带上线试运营期间,达到市里入驻企业数标准的,对运营商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龙头示范培育 1.对获得温州市“示范园区”“领军企业”“知名网站”“创新企业”等相关荣誉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创业创新标兵”的,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若温州已发至企业、个人则不再重复发放)。对网络经济企业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2.鼓励我市网络经济企业赴外参会。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相关网络经济展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省内市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8000元,省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15000元,境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七)发展跨境电商 1.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驻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内企业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另外给予物流费用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邮政或其他物流公司的发票及其他有关证明为依据。 2.在我市区域内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奖励,每家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超过20家、年实际交易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用保险产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及中东等主要新兴市场的信用保险费,给予50%奖励,其它市场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保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企业在海外的仓库被市商务局认定为公共海外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市商务局牵头引进的或认定有利于全市跨境电商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落户瑞安,按其当年度软件和房租投资额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7.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入驻我市、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入驻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组织保障 1.支持与发挥市电子商务促进会、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每年购买每家公共服务不超过20万元。 2.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大数据软件设备、监测分析、项目计划书等服务项目购买及相关人员补助等。 3.每年安排不超过40万元用于电商项目谋划、宣传、考察、招商及组织电商论坛、组织培训(包括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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