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瑞政办〔2016〕3号)政策解读 |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是,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因为个人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因此,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在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于2006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省政府、省地税局也在不断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如2006年省地税局发布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省地税局发布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又针对新情况对原有公告进行了修订。 而我市自2013锦湖街道“8.8”出租房火灾事件以后,市政府为全面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长效管理机制,专门出台了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履行职责,结合镇街的力量,制定出居住出租房税收征管实施细则,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税收征管工作。 因此我局也意识到,要改变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管理的现状,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走社会化征收之路。我们必须加强与外来人口管理、镇街、住建局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委托代征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二、出台过程 实际上,《瑞安市个人出租房税收代征制度考核办法》、《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业务规程》这两个文本在2014年我局就已经草拟完毕,但是在代征单位的落实问题上,因为实际工作中乡镇街道或者新居民管理局因为事务繁杂度、工作难度、激励措施因素等对于个人出租房代征工作并没有很大的配合热情。我局只好在各基层分局窗口设立委托代征账户,调试好代征软件,进行规程化运行。 2015年5月,市领导在飞云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一次安全工作现场会后,飞云街道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主动与我局联系,讨论在飞云街道试点开展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事宜。双方组织了多次讨论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着手起草了《瑞安市个人出租房税收代征制度考核细则》,《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飞云街道个人出租房税收代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这几个文本,并决定由我局负责将《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这一总体方案提交市政府发文。 考虑到文本和国家、省级管理办法与实际操作的对接性,我们又将文本内容进行了融合,形成了《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报市政府发文。2015年10月,我局在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文稿向各镇街广泛征求了意见。随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大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从第一条到第四条)。主要明确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管理模式及模式中的各方职责。 第二部分 (从第五条到第七条)。主要明确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 (从第八条到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的征管方法,包括申报、计算税金、开具发票及退税事宜。 第四部分 (从第十二条到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管理中涉及违规申报纳税及违规使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个人出租房产委托代征管理中对于镇街的激励政策。 第六部分,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七部分,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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