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1946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类,城乡建设,市政工程
文号 瑞政办〔2017〕235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12-18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43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11:02:3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其对工程渣土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四)统一安排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公司准入门槛和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八)统一印制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公安、财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水利、港航、海事、海洋渔业、交通、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鼓励工程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区域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协调供需各方关系调剂渣土,并对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资质准入制度。所有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必须经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准后,才能进入瑞安市辖区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工程渣土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具备自有本地牌照重型货车,所有货车必须自卸加盖,排放标准达到国V及以上(淘汰黄标车),同时车辆可实行智能化管理;

(二)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辆道路冲洗车;

(三)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应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能接入环卫智慧平台和建筑渣土消纳管理中心的监控平台。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以上、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清洗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要求填写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渣土运输合同(运输方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公司);

(四)提供有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土方量测算报告;

(五)泥浆处置合同(有泥浆产生的工程)。

第十条  工程渣土消纳实行收费制度,收费用于工程渣土消纳相关环境卫生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工程渣土处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工程渣土,不得将工程渣土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工程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工程渣土。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运输严禁在其它时间、路线运输工程渣土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沿途运行线路因自身运输造成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四)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并在车辆清洗后离场。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或工程渣土资源化处理厂等综合利用设施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工程渣土消纳场分专用消纳场和临时调剂消纳场。专用消纳场属于环卫基础设施,应具备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临时调剂消纳场包括可受纳工程渣土的建设用地、在建工程、规划开发用地、改良用地、低洼地以及将工程渣土再生利用的生产厂区堆放点。

第十七条  专用工程渣土消纳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工程渣土运输或消纳资格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并在消纳场内浇筑操作平台,操作平台为临时用地。

消纳场封场后,运营方负责清理场内设施,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验收。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设综合信息服务(渣土调剂)平台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工程渣土,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入场工程渣土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环境整洁;

(四)根据容量受纳工程渣土,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工程渣土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

(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

(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工程渣土;

(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

(五)运输车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

(六)如实记录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做到台齐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消纳场出具的消纳凭证进行检查核实。

核定数量不相符,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责令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消纳场运营方作出解释,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制管理办法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追查造成工程渣土污染道路的责任人,责令责任人清除污染,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违反工程渣土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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