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1946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7〕245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12-26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17-0049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11:16:04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6〕62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文件第(一)内容,即“突破人事关系限制。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高层次人才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在原单位继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自愿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报人力社保部门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优先就业战略”,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创业创新、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供给侧能力,为瑞安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业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创业创新、引领跨越、产业提升”的原则,培育、引导一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入驻我市产业园(创业园),建成一个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良,具有引领示范、影响浙南闽北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创业园)。

2020 年前,浙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建成开园,园区面积达15000 平米以上,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含)以上,培育、引进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30 家(含)以上,年产值达 2 亿元(含)以上,争取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积极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培育市场的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

(一)加强项目用地用房保障。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鼓励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符合消防、环保等安全条件,土地用途、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对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其新增缴纳土地收益金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

(二)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园区主要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人力资源产业链延伸企业等组成。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面积不低于园区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平台要整合资源为入驻企业的公共需求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优质服务;众创空间要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业创新的特点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要优选人力资源产业链延伸的企业入驻,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三)创新园区运营模式。园区运营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承接主体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运营承接主体需配备专职团队负责园区的整体运营与管理。园区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运营承包费用为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考核要素及指标在运营承包合同中给予确定。园区被认定为温州市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8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明确园区入驻对象和基本条件。在我市注册及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园区: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新注册的;

2.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的相关企业,账务制度健全、近2年运转良好、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的;

4.创业项目优良、个人诚信良好的留学海外归国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择优入驻众创空间进行孵化。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五)降低入驻机构运营成本。

1.实行场租补助。入驻园区的机构场租给予“二免三减半”政策,即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赁面积计算方法:机构租赁的自用办公营业房面积+园区公用部分按比例分摊面积。享受补助政策的机构须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收回承租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实行入园补助。对入驻园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世界人力资源服务业前500强企业,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前100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园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省级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排名主要依据HRoot 发布的榜单)。(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实行软件补助。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投入经费用于新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或数据库升级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在网站正式开通或软件升级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5 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实行财政奖励。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对市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70%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建立园区退出机制。入驻派遣类企业年税收应达到10万元以上,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税收应达到5万元以上。连续三年未达此标准,不再留驻园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三、营造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提升行业品牌影响力。

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品牌建设。通过积极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商标)、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不断提高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获得的品牌(商标)荣誉,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5〕130 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90 号)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或认定的国(境)内外论坛会展、培训研讨、人才招聘等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规定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 3000 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温州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峰论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规定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组织机构补助,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按瑞政发〔2013〕206 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扶持企业拓展业务渠道。

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5)140 号),鼓励入园机构参与政府公共服务产品采购竞争,拓宽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渠道。政府要加大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将公益性招聘活动、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公共职介、引进专家服务、人才网络平台、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人才调研与规划、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创业培训、各类人才培训等公共项目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

2.加大编外用工人事服务外包力度。使用编外人员的市级部门(含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乡镇(街道)要加大编外用工的人事服务外包力度,对招聘选人、签订合同、用工管理、薪酬发放、保险福利等人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编外用工人事服务外包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

3.加大“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积极围绕“互联网+”创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人才资源,建立人才数据库,为各类人才需求提供精准服务和数据支撑。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提供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人力资源服务空间,推动传统型人力资源服务向“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服务产品创新。

1.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以“订单式”定向人才引进模式为载体,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我市企业与市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进的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组建 1 个班(50 人左右)并落实到用人单位实习一年后,给予 2 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2.加强创业培训指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建设创业导师制度,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态。鼓励规上企业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设计、绩效评估、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新兴业态和产品,根据规上企业人力资源项目执行成本和执行效益,经评估审核,给予规上企业不超过 50%的支出经费补助,每家规上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4.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1)对省、温州市及我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外招才引智活动,给予参团企业补助 50%的交通费,每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万元;对我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招才引智活动,给予参团企业补助按规定标准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每次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0 元。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荐的人才,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外留学硕士研究生需经学历认证)或副高职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满一年后,经审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引荐人数分别获得每名 3000 元、500 元的引才补助。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入选 “玉海聚才计划”(瑞委发〔2013〕94 号文件规定)的第 1-6 类人才的,按引进人数,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单位各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5-6 类人才)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同一人才涉及不同类别的奖励资金,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不重复享受。

(4)规上企业从本市外(含国外、境外)猎头引进年薪 30万元以上高薪人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满一年后,经审核认定,按人数给予规上企业猎头中介费 50%的补助,每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猎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

四、实行人力资源服务业特殊人才政策

(一)突破职称申报条件。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符合浙江省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加强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股权激励等形式吸收、培养、使用高端人才。大力引进国(境)内外知名院校毕业生及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才加盟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符合本实施意见中“支持服务产品创新”条款的,按同等条件享受同等待遇。逐步建立京、穗、深、沪、杭、港澳台及欧美等地的培训渠道和培训基地,定期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管参加培训研讨与论坛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切实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由市财政设立人力(人才)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入园场租补助、知名机构入园补助、园区运营经费等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品牌(商标)奖励、挂牌上市奖励在相应奖励资金中列支,其他资金在人力(人才)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快信息服务。加快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建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加快实现政府与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提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运用能力。加强网络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预测监测机制,实施动态监控,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职业指导系统,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

(四)引导行业自律。指导组建瑞安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五)规范行业统计。参照省、温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报告和人才统计公报,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专业调查,为产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六)做好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管理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定期进行评优活动,对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六、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本意见涉及的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项目)可比照本意见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6〕27号)规定,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实施。

(三)本意见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自 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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