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1-09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城市(镇)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1- 09 11: 05: 5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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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镇)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关于印发瑞安市城市(镇)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整体形象。如建筑风格迥异、色彩凌乱、整体性差,极不协调,建筑立面破碎;因物业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私搭乱建,严重破坏建筑外观效果;空调室外机、冷凝水管、雨水管、煤气管、晾衣架等外露设备没有隐蔽设置,散乱无章;沿街商业建筑店招和广告位随意设置,导致城市景观混乱;部分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等。

二、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市(镇)景观和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塑造城市(镇)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镇)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瑞安市城市(镇)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的范围等。

第二章 规划管理,共八条。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重点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符合城市(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二是规定市住建局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内及重要节点新建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有关其他专项规划等,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建筑设计提出要求。三是明确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立面设计及立面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四是明确新建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五是明确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出改造申请。五是明确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审查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六是明确哪几种情况,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不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共六条。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建筑立面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二是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结合主体工程按一般基建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人应持市住建局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和经图审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依本办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还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是规定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住建局申请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六是明确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另含附件:1. 瑞安市城市重点区域四至范围表,2. 瑞安市城市重点区域四至范围图。城市重点区域四至范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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