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3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11-05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关于《瑞安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11- 13 08: 55: 5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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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由瑞安市户籍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已经20181025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1130起,我市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按照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要求,还需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借助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和整理我市户籍迁移政策,在落实好省、市有关落户政策的同时,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对外来高素质人员落户从宽的总体思路。同时,合理引导我市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8年以来,市户改办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温州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并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

6、《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91号)

7、《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675号)

三、文本组成

本规定共17条,由三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户口迁入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户口迁入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瑞安市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本《规定》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等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温州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温州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范畴,因此,在调整迁移政策上,我们根据瑞安自身的承载能力,按照上级“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自行确定,但最后需报温州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明确户口迁入类型和条件。具体包括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共4类。在迁入政策的具体设定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温州市有关进一步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确定落户标准。

(三)放宽人才类人员在瑞安市的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家和省政府、温州市要求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的要求,《暂行规定》在保持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对行政调入人员和高端人才的落户优惠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瑞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允许其在瑞安市直接落户,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对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技术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直接落户。

此外,为方便对实有人口的有效管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在落户地点的选择上,《暂行规定》要求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投亲靠友”的顺序,依次选择。对均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人才类人员、行政调动类及其随迁人员,我们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在瑞安设立人才类集体专户,允许其在此落户。

(四)放宽了投靠类户口迁移条件。特别是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要在60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现只要是被投靠子女已经成年即可办理落户;同时,还另外规定了老年父母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如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这是个很大的突破。对老年父母的概念,也由原来的单纯以年龄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居住社保类落户规定进行了合理调整。首先是界定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暂行规定》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二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暂不将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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