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发〔2018〕14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8-0010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聚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30 10:44:1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18〕115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聚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852号,现对我市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进行整合完善

一、产业发展扶持

1.大力培育“三大产业领域”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2年减半确定。围绕“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遴选的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软件项目8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被列入省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包括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云计算及大数据应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应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被列为工信部示范试点项目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对在上述领域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资助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加快两化深度融合。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新列入省级、温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在我市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其在市外的营业部分在我市申报产值并纳税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主要关联指标部分(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90%的奖励。

4.加大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力度。选择汽摩配和制鞋行业作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先行产业。对实施智能工厂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35%补助,最高补助可达1200万元;对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补助可达8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段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可达300万元。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工段项目,经评价认定再给予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一次性奖励,示范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段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7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奖励。

5.加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培育。设立瑞安市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吸引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入驻(需注册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前3年租金全免,并实施项目奖励政策。按照列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项目个数,每个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10万元奖励;按照列入智能工段项目个数,每个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5万元奖励;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工段项目,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翻倍奖励。

6.支持企业实施“三强一制造”。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7.加快企业提档升级。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依托瑞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领军(龙头骨干)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升规企业等对象发放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精益生产、市场拓展、员工培养、咨询服务等业务。

8.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9.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瑞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经认定的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按照每年为瑞安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执行额,给予超出300万元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非遗嫁接工业、农业设计、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5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11.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大力支持休闲旅游业发展。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不低于2600万元的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项目策划、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宣传、市场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补助和旅游奖励等。优先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创新旅游供地模式,重大旅游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价方式,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利润低、周期长的贷款。星级饭店享受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金宿级以上民宿参照执行。对新办的旅游项目,符合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13.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2018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且五年内逐年递增10%,扶持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2019年起,5年内在滨海新区和江南新区安排总数不少于1000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各建成不少于100亩的主导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仓储区或小微企业创业园,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创业创新团队入驻。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业公共品牌推广,重点培育打造瑞安十大名优农产品。

1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取得合法凭证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各级名牌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农业龙头企业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展会,给予一定补助。新获评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加大农业机器换人力度。鼓励农民使用数字、智能、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额80%的奖励。

二、金融支持

16.激励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完善企业互助增信还贷机制,加强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帮助企业解决“转贷难”“转贷贵”问题。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17.积极扶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分5个年度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年,补贴总额最高为每年15万元。如需使用注册地址的,可统一免费安排(租金每年不超过5000元),涉及注册地租金由市财政负担。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给予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人,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

18.深化科技金融结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减轻企业贷款成本。科技型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给予不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内申请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19.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项目落地,鼓励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在瑞安设立且主要投资我市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支持我市八大万亿产业领域的企业,参股子基金投资比例按照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探索中小企业定向私募发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支持计划,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1.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

22.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深化联合授信管理机制,完善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优化风险企业分类处置机制,完善企业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信用受损企业、入黑名单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和预重整机制。

三、科技支持

2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产品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24.鼓励民营企业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院名校(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人才及其团队等在瑞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列入温州市年度评价前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5.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6.鼓励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瑞安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功能,对入驻企业实行宽进严管的管理方式,租金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政策,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具体奖补门槛、标准、操作细则见瑞安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对新建的飞地创新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20-2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入驻飞地创新平台的项目,可参照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享受租金“一免两减半”政策,同时享受瑞安及飞地两地企业人才待遇、研发加计扣除、项目补助等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对新建的海外创新中心,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根据实际进度需要分批拨付。对发挥明显的运营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入驻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3年内免场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发展资助等政策。运营企业引进人才项目按机构引才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外设立的创新型机构和企业在海外建设的复合型研究院、海外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待遇。

27.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28.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每年在瑞安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中择优立项支持若干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采用事后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29.鼓励军民融合。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上市支持

30.鼓励企业A股上市,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按上市进程实行分阶段奖励,各阶段累计最高奖励可达1100万元。

31.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按上市地重要性和上市方式,予以分档、一次性奖励,其中:一档为联交所主板、创业板(香港),纳斯达克、纽交所(美国),奖励1200万元;二档为伦敦证券交易所(英国)、东京证券交易所(日本),奖励1000万元;三档为其他交易所,奖励800万元。企业申请递表(报会)环节兑现部分奖励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2.鼓励上市企业在瑞投资,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3.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20191月1日以后完成挂牌的企业奖励统一调整为150万。

34.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瑞安。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瑞安,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根据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瑞安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瑞安并产生财政贡献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5.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36.实行股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次年起,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奖励。

37.对企业因上市、新三板挂牌一次性增加的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予以财政补助。对于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完成上市挂牌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市挂牌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次年起,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奖励。

38.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缴比例可适当调低至5%-12%之间,企业对职工提供的住房及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可折算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部分,职工可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企业建缴成本。

五、人才支撑

39.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A类人才,经认定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国家等B类人才、C类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短期项目个人奖励额度减半;对省特级教师,从市外新全职引进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的按年度考核奖的形式发放奖励。ABCD类人才参照《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由温州市委人才办认定。

40.加强海内外精英引进培养。更大力度实施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给予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入选者6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企业每新自主申报或全职引进1名D类人才且满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1:1给予100万元奖励。

41.实施“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鼓励企业自主培育和从市外引进从事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等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等,经温州市级认定后,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分2年发放。

42.实施“云江工匠”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分别给予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省优秀技能人才和温州市级重大技能人才称号获得者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个人奖励;分别给予“温州市特殊支持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温州市“首席技师”15万元、2万元特殊支持;给予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新获奖者每人每次15万元-50万元、5000元-5万元个人奖励。对承办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职业技能比赛的单位,每个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取得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1.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43.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向全职在瑞企业工作并在瑞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瑞工作且在瑞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后期可探索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进入到ABCD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方米)。

44.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给予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

45.发挥市场引才主体作用。将人才管理机制融入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通过政企合作,政府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人才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人才调查、研究、引进、规划、培训、评价、协调交流方面的主导作用。对省、温州市及我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外招才引智活动,给予参团企业补助50%的交通费,同一活动不重复享受补助。

46.完善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机制。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对D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企业博士子女,由公办学校提前优先安排;对市区范围内省、市直属单位正高职称人才或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对其他E类人才子女,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D类以上人才,其配偶有来瑞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所在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民营企业在人才认定、职称评定、住房补助、培训名额等人才政策资源分配方面的自主权。

47.加大技能人才平台建设。对新建成的省、温州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温州市、瑞安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瑞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30万元、10万元、3万元、1.5万元。搭建技能“传帮带”平台,鼓励承担优秀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师与培养人选签订指导协议,其培养的人选通过技师以上考核的,给予导师工作津贴5000元。对企业新取得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个人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8.搭建人才供需服务平台。对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给予公益性招聘会补贴。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机构)一定费用,赴国外每家企业每次补助50%的交通费,赴国内每家企业每次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不超过3000元。

六、土地支撑

49.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积极推行以“标准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

50.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用地紧张问题。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五未”土地清理行动。3年内完成清理4000亩以上。每年计划用地指标有力保障工业项目,引导工业用地合理依法有序流转。

51.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厂房允许挖潜节地提高容积率,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下限容积率。集中整治低效工业园区和企业,3年内完成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整治,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5000亩。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业园区、工业点和其他企业无产权土地、用房问题。

七、开放型经济发展

52.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对瑞安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瑞安市企业和瑞安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53.支持企业跨国发展。对新获批的境外投资主体,当年度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每一个证书奖励3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境外并购、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对被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境外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54.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符合规划布局的保税仓建设,对企业建立经海关部门批准的公共(自用)保税仓库或出口监管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公共保税仓库获批当年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保税仓从运营开始,前2年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租金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最高100%补助,第二年给予最高50%补助(租金高于市场评估价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低于市场评估价按实际给予补助)。

55.完善外贸预警机制。对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的补助,对外经贸先进企业的保费给予4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我市出口额在100~500万美元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90%补助,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70万元。

56.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若属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瑞安市跨境电商代理企业开展9610业务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参照温州市有关政策执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建设开放型跨境电商平台,投入运营且年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对平台建设涉及的设备、软件、数据、通讯及研发人员工资等综合费用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一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市商务局确认的外贸电子商务平台上建立外文网站、客户引流、展示展销、数据优化等市场推广的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一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万元。

57.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单个证书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8.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项目、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项目以及在瑞安侨贸小镇的进口市场项目的奖励政策,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培育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龙头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59.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瑞安塘下新区、瑞安安阳中心城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江南新区、瑞安经济开发区等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60.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瑞商贸易回归。详见瑞安市关于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的政策意见。

61.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且投资10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

八、放宽市场准入

62.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止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推行“快准入、宽准营、优服务”商事登记制度,减少部门准营类涉企证照事项50%以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5天可领证、4天可营业。

63.全面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深化实施十七类工业产品“先证后核”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64.拓宽民资进入社会领域的渠道。深入推进社会力量办教育、办医疗、办体育、办养老等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并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等方面奖励和补助。设立瑞安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对符合一定投资额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4500元建设补助、每床每年1000元连补3年的运营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65.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

66.尝试有限度自由经营。对利用个人技能谋生的部分历史经典产业、传统手工业、便民服务业,在指定时间和范围内开展的经营活动,试行无登记经营。

九、优化营商环境

67.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抓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10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68.全面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69.经营范围、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书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70.制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意见。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成本以及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制度性交易成本,今后3年年均为企减负(不含出口退税)20亿元。

71.集中清理“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相关费用。“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政策。

72.开展涉企政策“刚性兑现”行动。推行涉企政策目录清单制度,完善财政奖补网上申报审批流程,实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73.深入开展效能科室和基层站所双评议活动。开展“四个严禁”(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利益输送、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权渎职)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站所执法队伍集中整顿行动,切实解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崇清尚廉,加快建立“潜规则”多发领域公权力监督机制,按照“堵后门、设窗口、走正道”要求,在重点领域“反挈篮子”行动。加快建立清除黑恶势力常态化机制,健全监督举报、定期巡查、责任倒查制度,重点打击强揽工程、霸王搬运、强迫交易、阻挠建设、敲诈勒索等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恶劣行为,同时深挖背后的保护伞问题。

74.建立常态化“理旧账”制度。依法依规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75.加快完善社会信用机制。强化政府守信践诺,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开发“信易+”应用产品,弘扬诚信文化理念,构建良好信用环境,加强信用宣传力度,提升社会诚信意识。

76.全面梳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坚决纠正政府自身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十、关爱企业家

77.组织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引导全市干部共同为拟上市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以及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创造更好环境、提供更优服务。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78.坚持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企业家和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立市领导面对面走访重点企业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见市领导和涉企部门主要负责人制度。

79.建立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涉企政策征询企业家意见制度。落实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部分商会会长列席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机制。

80.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做好规范企业柔性执法工作,实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共性问题约见、违法行为纠错等制度。

81.市经信局划入市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局相关职责,加挂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局牌子,负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日常工作。市工商联经济服务中心增挂市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发展中心牌子,增加承担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日常工作职能。

82.完善企业家教育培训制度,统筹企业家教育培训资源。实施领军型企业家、成长型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83.深入实施“青蓝接力”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老带青”创业辅导制度,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一批新时代青年企业家。建立“创二代”挂职培养制度,定期筛选有潜力的年轻优秀经营者,到涉企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培养温州民营企业家后备军。

84.按照“一地一业一会”原则推进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撤扩并”。继续支持重点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十一、附则

85.本文件所涉政策之前已实施的,按原实施时间执行,涉及增补修改的,自20191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瑞安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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