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8-1972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12- 10 14: 26: 05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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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由市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2018年6月15日第10次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加快融合发展、打造至美瑞安,按照省、温州市要求,为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温委发〔20181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瑞委发〔20182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该文本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监督与检查四部分

(一)总则

1.乡村振兴项目分类

乡村振兴项目共分西部休闲产业带、乡村振兴示范带、田园综合体、新时代“美丽乡村”四大类。

西部休闲产业带包括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乡村旅游项目等;

乡村振兴示范带包括沿线美丽乡村建设、综合环境整治、亮点项目打造等;

田园综合体包括美丽田园建设、产业项目发展等;

新时代“美丽乡村”包括乡村振兴示范村、整洁乡村、景区村庄、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等。

2. 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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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范围:符合四大类项目建设的农村。

  • 申报材料:包括《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请表》、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方案、设计方案文本等材料。

  • 申报程序:组织申报、实地考察、会议联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定。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立项:涉及新增用地指标、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新建项目,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不涉及新增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项目依照以下内容执行。根据预算金额分四大类:50万(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乡村振兴办备案后,下达项投资计划;50万以上、200万(含)以下的,报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200万以上、1000万(含)以下的,经市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由农办、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另行发文确定)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经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年计划实施的项目须于前一年的1220日前完成立项审批流程。

    2.项目审批

    对不涉及新增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可由第三方进行施工图审查,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直接办理质监手续。

    3.造价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负责,最高投标限价、设计变更不需财政部门审查备案,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设计变更可在市财政局建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社会中介库中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应邀请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招标采购

    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政策开展招投标工作。

    5.项目验收

    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验收,并向市乡村振兴办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乡村振兴办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验收。

     四、监督和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项目负责,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配合,乡村振兴办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政策实施期限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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