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修订)》解读 |
一、制定背景 自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为结合地方实际,我们就开始考虑起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并着手调研。2014年5月浙江省颁布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我们在原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先后召开了四次内部讨论会和一次邀请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讨论会,不断加以完善并形成初稿,于2015年11月6日在瑞安市住建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上审议批准上报市政府研究实施,最终《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瑞政办〔2017〕111号)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印发施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该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完善之处,给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不利于相关项目快速推进。经相关部门多次讨论研究,认为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部分条款急需调整与完善,并起草《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经2018年5月1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瑞政办[2017]111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二、《暂行办法(修订)》介绍 (一)主要目标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确立《暂行办法(修订)》的适用范围,明确房屋征收的事由(公共利益需要)、对象(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等基本事项,确立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平补偿原则。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为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为瑞安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各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单位。 (四)内容介绍 《暂行办法(修订)》共五章节,五十三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启动程序、房屋调查认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式、评估机构选择等进行规定。具体涉及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主要是对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征收主体、部门职责、征收实施单位作了规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共十四条。主要是对启动程序、征收范围确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旧城区改建特别规定、房屋调查认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决定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征收评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共六条。主要是对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准入、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复核、鉴定以及评估费用作了规定。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共二十四条。主要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方式、优先保障、过渡期限、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决定、公房承租的处理与腾退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共两条。主要是对法律责任、统计口径及办法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三、《暂行办法(修订)》意义 《暂行办法(修订)》的出台,使得征收补偿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征收补偿原则更加贴近民意,明确了征收补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更是加大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力度,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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