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18-1972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瑞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 月 日印发了《关于公布瑞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瑞政办发〔2018〕 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公布了2018年度瑞安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该《通知》内容作一解读。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第五条第五款“全省原则上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通知》主要措施 (一)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瑞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26项;服务类:9项。 2.瑞安市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卫生系统的部门医疗耗材,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含高教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开发,消防系统的技术装备。 3.瑞安市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智能化安装和信息化工程)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 50万元。 4.瑞安市2018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 1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各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二)适用范围。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解读责任 由瑞安市财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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