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3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瑞安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制定,经2018年7月4日第19次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充分竞争,提高项目造价的可控性,确保项目结算审价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办法》文件(建市 (2016)93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办法》的文件(浙建〔2016〕5号)。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17〕430号) 三、文本组成 (一)明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及交通(公路)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总承包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等标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天,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权重不少于50%等规定。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前应通过工程总承包专项审查。市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市政、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各主管项目的专项审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振兴等综合性工程项目由市政府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查。 (四)明确财政部门介入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采用预算后审合同方式的项目预算造价的确定、工程变更及结算按《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可委托造价中介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提倡试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中介机构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单位工程管理成员、总承包人进行约谈,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及时向纪委、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市派驻纪检组或招标单位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论证会议召开等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标后履约检查,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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