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9-19327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发〔2019〕140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9-12-11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0-2019-0003    
关于修订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1 15:26:4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瑞安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同时设立瑞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瑞安市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提名奖授予对象为通过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专家现场评审等环节,进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却未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创新奖授予对象原则上为发布过“浙江制造”标准,或获得过瑞安市精益生产奖,或获得过温州市级以上(含)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信用品牌等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创新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条件审查、征询部门意见、评委会审查、社会公示后,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准。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第四  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

提名奖数量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质量奖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质量奖、提名奖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审查、确定创新奖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负责评审员的选拔、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组织公示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初步入选名单,并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或相关单位予以批准。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满3年。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办每年发出申报质量奖、创新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质量奖、创新奖的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凡符合创新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瑞安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评审办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的情况。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价准则和实施指南,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四)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查评审结果,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质量奖、提名奖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的名单。专题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应得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社会公示。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经社会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对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依据有关政策予以奖励(创新奖只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  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含提名奖)、创新奖,或在获奖三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创新奖由市评审办收回证书并公开通报),被撤销奖励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再次申报以上奖项的,评审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同一企业或组织可先申请创新奖,再申请质量奖,但已获得质量奖的,不得再申请创新奖。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称号或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认真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质量奖、提名奖的奖杯及证书由市政府授予,创新奖的证书由评审办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以上奖项的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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