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9-193267 主题分类 土地
文号 瑞政办〔2019〕32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9-04-04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19-0005    
关于印发瑞安市工业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4 15:00:5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降低项目成本和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聚发展平台,除确因生产、环评等特殊要求需另行选址用地的外,其供应方式必须采取招拍挂。根据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先租后让方式予以供应。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仓储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仓储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仓储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第三章  供应方式

第五条  土地供应方式依据不同用途的项目分为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除上级文件另行规定外,原则上实行招拍挂制度。

第六条  弹性年期供应是指除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外,根据产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弹性出让年限,由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台单位)及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意向用地企业按照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  租赁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先租后让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先租后让合计年限原则上设定30、40、50年期。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第四章  供应程序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对于中央、省、温州市扶持的重点或鼓励类产业,优先保障用地;对列入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产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经市政府研究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供地;对列入国家《禁止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产业,禁止供地。

第十条  弹性年期供地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平台单位,对项目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销售产值、税收、能耗、排放等指标,提出用地意见,报市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联席会议同意后,再签订意向工业产业合同,具备供地条件后方可实施供地。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规划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限、价款以及租赁转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第五章  供应价格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国家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或重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供应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项目用地租金应在每个缴纳周期开始30天内支付。

第十四条  对实行“先租后让”30年、40年、50年的工业用地,应先签订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总地价分别按0.6、0.8、1.0系数计算),一次性收取,暂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达标的,可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地价分别按30年、40年、50年期土地出让总金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土地使用年限按交地时间起算。

第六章  供后监管

第十五条  签订供地合同,约定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解除供地合同,并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在项目用地交地后一个月内,平台单位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第十七条  弹性年期供应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平台单位根据用地单位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用地单位若达到承诺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方可申请办理续期或转出让手续。若达不到要求的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项目用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两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宗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依法追缴闲置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国家、省、温州市对土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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