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0-195077 | 主题分类 | 文秘行政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
一、清理背景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确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经前期精心准备,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18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对象说明 2018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计519件。其中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的范围主要系《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瑞政办〔2017〕214号)列入保留与拟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主体说明 本次清理工作应以“合理合法、精简效能”“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由实施单位或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和其他单位均要提出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牵头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实际牵头单位联系市司法局变更牵头单位。 四、清理标准说明 此次清理中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超越市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 2.实施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确需将标题删去暂行或试行并继续长期适用的; 3.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3.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四)下列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需按照相应的专项清理要求,予以修改或废止:涉及与《政府投资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及〈政府投资条例〉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单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函》(浙商务联发〔2019〕7号)要求;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浙商务联发〔2019〕67号)要求;涉及不利于公平竞争,违规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等排除、限制市场准入和违规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 五、清理结果说明 经清理,并结合今年5月市府办牵头的产业政策清理整合结果,共确定市级规范性文件保留238件,拟修改69件,确认失效47件,废止16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部门自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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