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0-195080 | 主题分类 | 安全,消防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在全市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市的环境卫生得到改善,城市的文明程度得到提升。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市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特制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限放区域、时间、相关处罚等进行再次重申。 二、制订依据 通告依据《瑞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和燃放时间 根据《瑞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确定销售和燃放时间如下: 1、2020年1月23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2020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六)允许全天零售经营,其他时间禁止经营。 2、2020年1月23日(农历十二月廿九)和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020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六)允许限制时段燃放,时间限制为8时至22时。 3、2020年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2020年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允许全天燃放。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通告》内规定12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木结构房屋区域;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 《通告》中分别对烟花爆竹经营采购渠道和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备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