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0-195081 主题分类 消防
成文日期 2020-01-17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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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17 10: 58: 20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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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随着春节将至,祭祖扫墓、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挂灯笼等活动急剧增多,野外用火现象呈不断上升态势,森林消防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我市实际,起草此文件。

 

二、政策解读

1、主要内容: 春节前后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又是我市部分地方祭祖扫墓期。为了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禁火时限:2020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8日: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此条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禁止行为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2、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上山.禁止祭祖扫墓时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提倡文明扫墓,鲜花祭祖;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荒、烧田坎草、烧焦泥灰。

此条是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3、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条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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