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八日 瑞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每年按人均3元的标准筹集,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具有瑞安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实施救灾救助后仍然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500元以下一次性救助; (二)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 (三)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九条 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1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可给予2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瑞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4.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或村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做好入户调查、核实后,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社区或村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四)民政部门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五)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2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