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0- 26 16: 41: 36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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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2018年8月22日

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号)和《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5〕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农办(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以及申报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有关项目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申报,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重点帮扶村由市农办<扶贫办>依据各村低收入农户的数量确认)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保障类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

2.低收入农户医疗健康服务,包括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医生签约项目等。

(二)基础设施类

重点帮扶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三)产业扶持类

1.扶持致富带头人发展产业,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2.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

(四)其他经财政和扶贫部门批准的扶持范围。

第七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扶贫资金补助标准

(一)基本保障类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低收入农户高中生助学,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标准补助;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助学(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按每人每学年5000元标准补助。

2.医疗健康服务。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家庭医生签约项目,个人自筹部分由市扶贫资金全额承担。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由市农办(扶贫办)统一投保,保费由市扶贫资金全额承担。

(二)基础设施类

1.用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度扣除基本保障类扶贫资金后总额的30%。乡镇(街道)应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辖区内的扶贫项目予以财力支持,如项目建设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不得违反农民减负相关规定。

2.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评估(审价)后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扣减补助比例:延期在1个月内的,扣减5%;延期在1至2个月的,扣减10%;延期在2至3个月的,扣减1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三)产业扶持类

1.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的,每户当年享受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50%(以正式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2.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产业的,抱团5人及以上的享受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60%,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带动低收入农户5人及以上且带动农户年工资性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按低收入农户年发放工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带动低收入农户达到20人(含)的,额外奖励1万元,此后每增加10人,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农办(扶贫办)下发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建设主体或个体开展申报,确定具体项目,以正式行文形式上报市农办(扶贫办)审核。乡镇(街道)须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农办(扶贫办)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情况,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内容,基础设施类项目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到实地核实。

第十一条  市农办(扶贫办)筛选确定项目后在瑞安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办(扶贫办)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乡镇(街道)上报,经市农办(扶贫办)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村级组织根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可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行业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请市农办(扶贫办)研究同意,方可予以延期,不扣减补助比例。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基本保障类项目由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资金下达。

1.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补助:在读高中生、大学生需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市农办(扶贫办)审核比对后按标准补助。

2.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农办(扶贫办)组织开展招标程序,资金结算按照与中标公司签订的协议予以拨付。

3.低收入农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家庭医生签约项目:由市医疗办及市卫计局提供相关资料,市农办(扶贫办)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类由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资料审核及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为:工程完工、质量合格、档案齐全。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农办(扶贫办)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照片、支出凭证汇总表及支出凭证复印件。若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还需提交询价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市农办(扶贫办)在基础设施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评估(审价)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评估(审价)后,由市农办(扶贫办)与市财

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拨付资金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产业扶持类由乡镇(街道)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产业扶持类项目验收条件为:对象明确、项目真实、票据凭证完备。

产业扶持类项目需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用于产业发展的各类合法凭证及清单,设施、设备、原材料的照片等。市农办(扶贫办)对乡镇(街道)验收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项目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农办(扶贫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拨付资金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市农办(扶贫办)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其中基本保障类项目市农办(扶贫办)及中标公司或相关部门各一份;基础设施类及产业扶持类项目市农办(扶贫办)和乡镇(街道)各一份,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报送。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办(扶贫办)要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农办(扶贫办)每年组织对市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台账、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

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其后1至3年内对涉事责任主体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瑞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瑞扶贫〔2013〕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立项但尚未结算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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