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28/2020-190923 | 主题分类 | 医保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瑞安市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现就《关于印发<瑞安市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省以及温州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提出要求。2018年,我市率先启动“向使用环节要空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考核评估成效显著。为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2019年7月,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药品零差率后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2日,我局召开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讨论会;2020年1月9日,我局召开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讨论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经过大量测算和反复研究,不断对调价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后,我局最终形成《瑞安市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15日,我局召开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并进行了风险评估;2020年1月16日,调价方案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2月27日,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向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递交《关于要求审核瑞安市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2020年4月3日,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市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三、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相关要求的通知》(浙医保发〔2019〕45号) 3、《关于瑞安市市级公立医院第三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温医保函﹝2020﹞3号) 四、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本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2、实施范围。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瑞安市红十字医院、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
3、腾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空间。 (1)下调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和检验类项目价格; (2)取消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3)通过合理用药、合规诊疗,腾出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环节空间。 4、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对3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和42项检验类项目价格进行下调; (2)对综合类、医技类、临床诊疗类项目价格进行上调,共调整232项。 具体调整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3)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5、监管措施。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调价效果实施动态监测,并进一步完善资金池管理考核办法,适时开展调价效果评估,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五、实施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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