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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17 09:36:2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为了规范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仲容路401号档案大楼1506室

联系电话:0577-58918239

电子邮箱:rasjjb@126.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改造范围以330国道瑞安场桥至罗凤段工程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补偿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三、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四、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及土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土地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2、被征收工业用房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99号)依法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被征收人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土地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参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补偿规定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3、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标准厂房安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标准厂房安置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一)搬迁费

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使用的重置补偿金额、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行期房标准厂房安置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

1、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用地面积(二者取较大值),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予以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标准厂房安置,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款包括:

(1)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

(2)搬迁费;

(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奖励。

3、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

(二)标准厂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其安置地点为政府指定的工业园区,但进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及产出要求。标准厂房为期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2、安置比例原则上按被征收企业的合法用地面积与标准厂房的安置建筑面积1:1.5比例确定,如符合产业政策和指定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允许最高增至1:2比例。

3、标准厂房调换安置房源价格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源均价,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实际定位的标准厂房因位置、朝向、楼层形成的价格补差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在安置房定位后根据补差标准结算实际差价。

4、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其补偿金额(除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直接作为标准厂房的第一期购房款使用(补偿款超出标准厂房总房款的部分返还给被征收人)。剩余的标准厂房购房款待用于安置的标准厂房交付时全部结清。标准厂房购房款外的其他规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八、奖励措施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15%的奖励。在房屋搬迁腾空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的,再给予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5%的奖励。

(二)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并按期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5%奖励。

(三)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且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十、其他事项

(一)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被征收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被征收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被征收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的被征收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二)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凭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废止。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镇街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五)本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七)被征收人在本次征收补偿或安置中涉及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照规定负担。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8〕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或市政府另作规定。

(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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