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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4089/2020-176598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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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3- 23 17: 03: 15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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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17〕4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如单位未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短途交通费包干范围内的,也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标准包干使用),公杂费温州市外按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内按每人每次6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二十 第二款

上述人员及参加国内培训、集中办公人员离开常驻地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工作、培训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培训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短途交通费包干范围内的,也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标准包干使用),公杂费温州市外按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内按每人每次6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标准参照集中单位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伙食补贴标准执行,个人不再报销伙食费;没有安排就餐的,可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如没有安排住宿的,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百分之七十以内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公杂费。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参照本文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标准参照集中单位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伙食补贴标准执行,个人不再报销伙食费;没有安排就餐的,可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集中办公没有安排住宿的,并且集中办公时间20天以内(含20天)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住宿费全部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百分之七十以内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公杂费。

 

第四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的偏远地区(具体指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高楼镇、平阳坑镇、北麂乡、东山街道北龙社区,下同)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的,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包干使用;岛际往来的船费按实际凭据报销;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十  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的偏远地区(具体指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高楼镇、平阳坑镇、北麂乡、东山街道北龙社区,下同)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的,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3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原则1天1餐,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不超过2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包干使用;岛际往来的船费按实际凭据报销;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浙财行〔2014〕19号、25号、5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浙财行〔2014〕93号)第1-5条相关差旅条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6〕33号)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浙财行〔2014〕19号、25号、5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浙财行〔2014〕93号)第1-5条相关差旅条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6〕33号)《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瑞财行〔2017188号)、《瑞安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瑞财行〔2018154号)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新增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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