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0-195063 | 主题分类 | 方针政策 |
文号 | 瑞政发〔2020〕51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0-0008 |
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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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5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科创平台建设的 若 干 政 策
为推动瑞安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企业引育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研发,规划建设飞地科创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飞地科创平台为在瑞安行政区域外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旨在打造集双向流通、资源共享、研发集聚、产业培育、合作交流为一体的新型科技飞地。实行“政府建设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模式,重点引进汽车高端部件及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等领域企业入驻。 第二条 入驻飞地科创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原则上为瑞安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在飞地科创平台内注册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或设立办事处。由市政府对飞地科创平台进行统一基础装修,装修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申请入驻,入驻面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三条 飞地科创平台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即入驻前三年免租金,第四、五年租金减半。由运营机构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免租期满后确需续租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续租,租金减半,原则上租满五年后租金不再享受优惠。对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入驻协议,限期搬离。 第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同等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 (二)项目研发所产生的研发投入统计归口我市的,同等享受我市对总公司的研发补助、税收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参加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社会保险的,凭参保缴费证明,可以在总公司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在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参保人员工资额度。 第五条 入驻企业自主申报或引进符合《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关人才的,给予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在瑞安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瑞安“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科技创新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满足其用地需求。 第七条 飞地科创平台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搭建高端人才信息平台,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二)建立线上研究院、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模式,推进高端、紧缺型科技创新人才多渠道异地交流合作; (三)协助开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技术交流合作; (四)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 (五)协助对接飞地科创平台所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八条 飞地科创平台由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规划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九条 对飞地科创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条 飞地科创平台的建设资金、年租金差额部分及运营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等由市科技局在当年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9〕8号)同时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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