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0-195061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综合类,旅游
文号 瑞政发〔2020〕48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0-06-08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CRAD00-2020-0006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11:20:4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已经第16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4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在旅游系统大力推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旅发〔2018〕53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建设长三角一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瑞委发〔2019〕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发展民宿特色村(群)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且可流转一定体量闲置民房和集体土地的村,经申报择优列入民宿特色村(群)培育,同步享受“三权分置”试点村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供销联社)

2.2021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的特色村(群),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且达到民宿特色村(群)各项标准的村,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鼓励农房(土地)规模化流转

1.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30间以上,流转年限在15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并经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流转鉴证的,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每间占地22~47.25平方米〈含〉,超过47.25平方米的按两间计算,超过94.5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村集体组织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建设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瑞安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集中连片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适宜发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100元和150元的奖励,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培育发展精品民宿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以上的民宿企业来瑞投资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1.对照《瑞安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宿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瑞安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型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支持民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开办民宿确因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设阳台、逃生梯、景观构筑物和厨房、草间等临时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激励民宿实行线上营销

入驻2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七、引导特色村(群)多业态发展

在民宿特色村(群)内发展民宿和餐饮、休闲、体验等配套产业,且与特色村(群)产业规划相符、特色鲜明,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金融支持

民宿特色村(群)内创办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认定,可享受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含)以内的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2年50%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九、加大民宿融合发展

1.鼓励在民宿特色村(群)开设瑞安特色农产店(柜),面积30平方米(含)以上,经营满半年,经认定给予每家4万元奖励;面积不足30平方米,超过15平方米(含),经营满半年的,经认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供销联社)

2.支持在民宿特色村(群)发展非遗、民俗体验类项目,鼓励民间收藏进民宿特色村(群),经营满1年后,经申请认定,连续3年给予每户每年0.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实施特色阅读进民宿特色村(群)工程。投资方在民宿内建设特色阅读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授牌并统一配送图书。鼓励民宿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优先享受公共文化活动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支持民宿承接职工疗休养

我市职工疗休养点优先考虑安排我市民宿,除对口扶贫地区以外,原则上在我市民宿内过夜天数不少于总疗休养天数的40%。对安排瑞安市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来我市疗休养并安排入住民宿的,按照实际疗休养天数,给予旅行社每人每日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2020年75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1+9"产业政策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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