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01 10: 26: 1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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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 2007 〕100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实施《条例》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责,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参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承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也要尽快明确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抓紧抽调和充实有关人员开展《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是实施《条例》最基本的准备工作。当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精力,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及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总的要涵盖政府及其部门所有不涉密的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政策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共项目建设、公共财政运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式与内容上要坚持以简洁明晰、方便群众查询、有利于工作为原则。编制目录和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凡涉及到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还应包括名称、公开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办理程序(含流程图)、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单位的监督办法、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认真进行梳理,重点编制近五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内容,并由近及远地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除了提供纸质文本外,还要有电子文本,并做好即时更新和网络上加载、公布等工作。
    省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编制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各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原则上以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由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并审定。编制工作要依照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条例》编制公共信息的目录和指南。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原来已经编制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目录与指南的地方和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报(公报)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对外公开。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省级各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系统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公开受理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各地政府门户网站要在各级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努力统一网络技术标准,提高共享能力。
    抓紧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省人民政府将在省档案馆、浙江图书馆设置专门场所,作为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点。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所属的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相关场所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方便群众查询。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当地的公共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各乡镇(街道)也要逐步在便民服务窗口、街道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尽快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省级各部门至少要明确1个方便群众提出申请的公共场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当地的公共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单位中,确定若干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集中受理申请服务事项。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可通过门户网站、便民电话、“114”阳光政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设立受理信箱。
    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重点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机制,凡是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都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各地、各部门保密机构负责审查。
    加强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过程的监督保障。省人民政府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省级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监督措施,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

附件:浙江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参考样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行政事务信息公开△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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