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0-195064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
文号 瑞政办〔2020〕27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0-07-17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20-0004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7 16:03:5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管养为主,村配合的体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养护与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具体承担全市县、乡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编报村道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制订村道养护与管理制度,承担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村道大中修计划预申报、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制订本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县、乡道管理,落实乡级公路监管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交通管理员,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制订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灾毁修复三个方面。养护质量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小修保养:对公路进行日常保洁、疏通边沟、整修路肩,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维护、绿化管养等,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常年处于良好、完好使用状况。

大中修工程:对公路一般性磨损和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修复加固和综合治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养护工程按年度建设滚动计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统一调查、统一设计、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招标、统一管理。

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救灾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按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贯彻“建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行养护市场化。

第十三条  县、乡道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实行专业养护,并将有条件的公路保洁纳入“一把扫帚”管理;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路制宜,可以委托行政村或个人,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等多种模式实施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村道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市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市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根据公路属性,实行分级补助。

县、乡道: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次年需要大中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配套解决。

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次年需要大中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按比例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配套解决。大中修设计文件批复后,按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顺序安排计划。路面大中修实施宽度以现状路面宽度为准,若现状路面<6米的,可拓宽至6米。路基工程拓宽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8〕89号)执行,不足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承担。具体补助标准为:

 

类别

 

 

乡镇(街道)

高楼、马屿、湖岭、陶山片,北麂乡

其他镇(街道)

村道路面

已建成通车或路面大修工程≥8年

沥青路面中修≥5年

预防性养护≥3年

85%

75%

已建成通车或路面大修工程≥5年

沥青路面中修≥3年

60%

50%

已建成通车或路面大修工程<5年

沥青路面中修<3年

30%

20%

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负责设计、招标、建设管理、项目结算、资金支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将预算建安费配套资金统一缴至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套资金通过指标调整至交通运输部门;乡镇级国库集中支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交通运输部门开具往来票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部门基本户。施工中涉及增加投资变更的,需先缴纳配套资金,同时承担路面大中修涉及政策处理费用,项目竣工验收,经结算审计后,配套资金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与“一把扫帚、一把剪刀、一盏路灯”改革相结合。

县、乡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全额保障,每年编制小修保养预算报财政审核。

村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除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村道小修保养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投入村道小修保养补助每年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受益村对村道的投入应不低于每年500元/公里。村道小修保养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定期以“以奖代补”方式下拨。

第十九条  灾毁工程资金,县、乡道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据实决算;村道修复资金大的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益村自筹解决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公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瑞安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09〕223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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