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日期: 2020- 08- 28 11: 20: 2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瑞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