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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0]60号
浙江洛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5264629K 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林 联系电话:13695754857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上午对浙江洛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在生产,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0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注塑工艺废气未采取密闭或半密闭收集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0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塑工艺废气未采取密闭或半密闭收集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0年9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0]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0]60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生产,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0〕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查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