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1-188531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1-21 有效性
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渔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21 10: 57: 03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瑞安市扶持渔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瑞安市扶持渔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瑞安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发展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和渔民。从事养殖的,其养殖场所应符合《瑞安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修编)的要求。

第三条 扶持渔业生产发展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传统海洋渔民养老保障

1.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其中包括我市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推行渔业股份合作经营改革前具有本市渔业户籍(含部分随着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转为“农业户口”、“其他户口”的原渔业户籍渔民)、吃国家返销粮(含吃国家统销粮)、无承包农村土地,实际依靠海洋捕捞作为谋生手段的渔民。

2.补贴标准。满6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贴。

3.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根据保障对象的条件提出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名单,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居)委会公示五天,凭会议记录和公示结果,填报《瑞安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附件1),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以正式文件上报“一打三整治”协调办,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公安、人社、商务、打私办等部门(单位)联合审核确认身份。补贴对象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瑞安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申报表》(附件2)向市农业农村局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第五条 渔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主体。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下同)具体包括:(1)海淡水池塘、山塘水库等面积30亩以上;(2)钢架大棚3亩以上且养殖水体达300立方以上;(3)温室、工厂化500平方米以上且养殖水体达300立方以上;(4)普通海水网箱3*3*3米30只以上;淡水网箱3*3*3米20只以上;深水网箱1500立方米1只以上;(5)浅海、滩涂贝藻养殖50亩以上;(6)渔农、稻渔综合种养等50亩以上。(注:钢架大棚、温室、工厂化等设施养殖主体,按养殖水体每100立方水体折算规模水产养殖面积1亩;深水网箱养殖主体,按网箱养殖水体每135立方米折算设施水产养殖面积1亩。)

2.补贴标准。

(1)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贴40%;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渔船综合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贴20%;

(3)养殖险:市本级财政按保险保费补贴20%,保险保费如获上级补贴的,按上级标准额外再给予补贴。

3.补贴程序。补贴对象向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瑞安办事处办理渔业保险,保险补贴直接从保费中扣除。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瑞安办事处将一年扣除的保费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结算。

第六条 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应用示范推广补助

1.补助对象。在我市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内开展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养殖模式的海水鱼和海水蟹养殖主体。

2.补助标准。

(1)海水蟹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省级核心示范点面积补助金额每亩不超过240元,辐射推广面积补助金额每亩不超过85元。

(2)海水鱼配合饲料补助。省级核心示范点面积每只标准网箱(3m*3m*3m)补助金额为100元,辐射推广面积每只标准网箱补助金额25元。围栏养殖按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进行换算,深水抗风浪网箱与标准小网箱的换算如下表:

网箱规格

换算标准小网箱数量

周长50(含)-60m深水网箱

89

周长60(含)-70m深水网箱

124

周长70(含)-80m深水网箱

165

周长80m及以上深水网箱

213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瑞安市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应用示范推广点推荐表》(附件3),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实施计划;项目单位完成实施内容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总结、饲料使用记录、购买配合饲料发票(转账凭证)等;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老旧渔船所有者,老旧渔船认定详见下表。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

钢质捕捞船

船长<12米

16年以上

12米≤船长<24米

20年以上

船长≥24米

24年以上

木质捕捞船

船长<12米

13年以上

12米≤船长<24米

18年以上

船长≥24米

20年以上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2.补助标准。

(1)渔船更新建造。渔船更新改造按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给予补助(若实际造价低于平均造价的,按实际造价的30%给予补助),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执行。

(2)作业方式调整。按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经营模式调整。建造发展加工渔船的,单船补助40万元;建造发展冷藏渔船的,单船补助20万元。

(4)渔船安全设施改造。按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5)渔船卫生设施改造。厨房、卫生间单船补助0.8万元;鱼舱改造费用按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6)渔船节能降耗改造。更新改造费用按审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8万元;渔船节能产品与装置按购置价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1万元;节能船型与机桨匹配技术示范推广费用按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老旧渔船通过所属渔业公司、合作社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时需要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申请时提供渔船证书、项目相关票据等,更新建造渔船还需提供渔船开工批准函、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船舶注销证明书、拆解证明、船名核准书等;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审核、并向社会公示5日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新增水产养殖适度规模养殖补助

1.补助对象。2020年1月1日后完成新增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

2.补助标准。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含繁育)新增的标准化基地按每亩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根据养殖面积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

1.补助对象。瑞安市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主体。

2.补助标准。支持购置深水网箱箱体,配套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废物收集装置、看护平台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新增深水网箱及配套设施按不超过实际造价的50%给予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最高补助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绿色低碳循环水产养殖系统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从事水产养殖的主体。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完成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建成高水平智慧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含繁育)养殖主体。

2.补助标准。按审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水产品保鲜与加工补助。

1.补助对象。在瑞安市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和冷冻加工的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补助标准。对其2020年1月1日后购置或建设的用于水产品仓储、筛选、保鲜、加工、包装的设施和设备,按审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渔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对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的本市范围内工商登记在册的水产品加工企业。

2.补助标准。

(1)上一年度市二十强农业龙头企业补助比例为20%;

(2)市本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市本级)补助比例为 18%;

(3)其他农业企业的补助比例为15%。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200 万元。

3.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附件4),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或调整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的,按相关规定终止项目建设,并做好核销等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拍摄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件、施工管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不配合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查实使用违禁药和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的取消当年度对应渔业政策补助。因防控不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因污染防治不力被环保立案处罚的,从当年起,三个年度内不得享受渔业政策扶持。“亩均论英雄”信息化综合评价为C类、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补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渔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瑞安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

2.瑞安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3.瑞安市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应用示范推广点推荐表

4.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渔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农【2021】2号).pdf

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渔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农【2021】2号).doc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